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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條 為推進 戰略的實施,規范中國 產品的評價工作,促進中國 產品的發展壯大,增強我國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1996-2010年)》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 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 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于 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 、顧客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經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確認的中國制造產品。
第三條 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中國 產品的評價、管理工作,并推進中國 產品的宣傳、培育工作。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由有關的全國性社團組織、政府部門、新聞單位和有關方面專家組成。
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設在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量司,負責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國 產品評價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委托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承辦。
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可依據工作需要,設生產資料、消費類產品等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的組織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制定中國 產品評價實施細則,確定評價方案,具體進行評價工作。
第四條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制定中國 產品推進工作的目標、工作原則、計劃和任務,對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中國 產品及生產企業進行表彰。
第五條 中國 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二、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中國 產品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 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產品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內 地位,并達到國際 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 。
(三)年銷售額、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本行業 。
(四)企業具有 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 。
(五)產品按照具有國際 水平的標準組織生產。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九)產品質量長期穩定,產品在全國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近組織的監督檢查中連續三次以上(含三次)均為合格;近三年出口商品檢驗合格,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十)產品在國內生產或者進口原材料組裝,國產化率達到80%以上。
三、評價指標
第七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和質量評價為主,兼顧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八條 市場評價主要體現為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和出口創匯率三項指標。市場占有率和用戶滿意度反映消費者(用戶)對申請產品的認可和接受程度,出口創匯率衡量產品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和程度。
第九條 質量評價是考核被評價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持續保持這種水平的能力。評價指標包括產品實物質量水平和質量保證能力二個方面。其中產品實物質量水平主要是與國內、國際同類產品 水平的對比,質量保證能力則反映企業穩定保持相應質量水平、不斷進行質量改進的能力,表明企業質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條 效益評價重點選擇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和總資產貢獻率兩個指標,主要評價企業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前者反映工業生產成本及費用投入的經濟效益;后者反映企業全部資產的獲利能力,是企業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的集中體現。
第十一條 發展評價指標主要從產品的生產企業能否長期持續穩定發展的角度進行評價,包括技術開發投入水平、企業規模水平兩個指標。主要評價企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能力和企業發展及適應市場的狀況。
第十二條 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制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對不同產品確定調查方案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提出方案。
四、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 中國 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公布開展中國 產品評價的行業和受理中國 產品申請的開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條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中國 產品申請表》和《產品免檢申請表》(質技監局監發〔2000〕114號),并按規定日期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規定的日期之內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業主管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按照申報條件和各類產品的評價細則提出評價意見,并以省級 戰略領導機構的名義提出推薦意見,統一報送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其中,免檢審查按原 質量技術監督局第7號令執行。
第十六條 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匯總各地方推薦材料后,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評價意見,確定初審名單,并將初審名單以及申請材料分送有關專業委員會。
第十七條 各專業委員會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向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提交評價報告和中國 產品建議名單。
第十八條 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分析后,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并提出初選名單,報顧問、主任、副主任審核。
第十九條 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將審核通過的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并限期征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條 經過廣泛征求意見確定的名單再次提交全體委員審議,并將確定的名單上報顧問、主任、副主任核定。
第二十一條 以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名義授予"中國 產品"稱號,頒發中國 產品證書,向社會公布當年的中國 產品名單。
五、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國 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獲得中國 產品證書的產品,可進行廣告宣傳,但必須注明所獲得中國 產品稱號的有效期間。
第二十三條 獲得中國 產品證書的產品,可以在產品包裝、使用說明和有關材料中使用由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規定的中國 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間。
第二十四條 中國 產品在有效期內,按照《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質量技術監督局第7號令)的規定,免于各地區、各部門各種形式的質量監督檢查。對符合出口免檢條件的,依法優先予以免檢。
第二十五條 中國 產品在有效期內,自動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中重點保護名優產品的范圍。
第二十六條 中國 產品有效期滿要繼續使用中國 產品標志的,應在期滿當年提前重新申請并獲通過。
第二十七條 對已經獲得中國 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將暫停直至撤銷該產品的中國 產品稱號。
第二十八條 未獲得中國 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中國 產品標志;被暫停或撤銷中國 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中國 產品標志。
六、附則
第二十九條
參與中國 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參加中國 評價工作的有關人員,應嚴以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于違反規定者,將取消其工作人員的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中國 產品稱號者,將予以取消,并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中國 產品申請。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本地區的 產品評價活動。
除按本規定進行 產品評價工作以外,任何單位不得再進行 產品評價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 產品管理辦法
章 總則
條 為推進 戰略的實施,加強中國 產品的監督管理,規范中國 產品的評價,推動企業實施 戰略,引導和支持企業創 ,指導和督促企業提高質量水平,增強我國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務院賦予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 質檢總局”)的職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國 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 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于 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 、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第三條 中國 產品評價工作建立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為主體,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中國 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乎、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質檢總局負責制定中國 產品推進工作的目標、原則、計劃、任務和范圍,對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并依法對創中國 產品成績突出的生產企業予以表彰。
第六條 質檢總局授權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中國 產品的評價工作,并推進中國 產品的宣傳、培育工作。
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是由有關全國性社團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部分新聞單位以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非常設機構。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設在 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負責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的組織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中國 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結束后,各專業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中國 產品的申報和推薦工作,并組織實施對中國 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中國 產品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 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內 地位,并達到國際 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 ;
(三)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本行業 ;
(四)企業具有 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 ;
(五)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 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產;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中國 產品”稱號:
(一)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二)列人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三)在近三年內,有被省(直轄市、自治區)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為不合格經歷的;
(四)在近三年內,出口商品檢驗有不合格經歷的;或者出現出口產品遭到國外索賠的;
(五)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一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二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適當傾斜。
第十三條 不同產品評價細則的制定、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確定。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四條 中國 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公布開展中國 產品評價工作的產品目錄及受理中國 產品申請的開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條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中國 產品申請表》(另行制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有關方面提出評價意見,并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七條 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匯總各地方推薦材料后,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確定初審名單,并將初審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分送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十八條各專業委員會按照評價細則對申請產品進行蹤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向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提交本專業的中國 產品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 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分析后,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第二十條 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將全體委員會審議確定的初選名單通過新聞媒向社會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內征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一條 經過廣泛征求意見確定的名單再次提交中國 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 以 質檢總局的名義授予“中國 產品”稱號,頒發中國 產品證書及獎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國 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中國 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中國 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中國 產品在有效期內,免于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檢查。對符合出口免檢有關規定的,依法優先予以免檢。
第二十五條 中國 產品在有效期內,列人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范圍;中國 產品生產企業應配合執法部門作好產品真假鑒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已經獲得中國 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的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出口產品遭國外索賠,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 質檢總局可以暫停或者撤銷該產品的中國 產品稱號。
第二十七條 中國 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中國 產品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 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中國 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中國 產品標志;被暫停或撤銷中國 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中國 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偽造中國 產品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冒用質量標志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參與中國 產品評價工作的有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嚴以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中國 產品稱號者,將予以取消,并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中國 產品申請。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戰略的推進工作,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協助政府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除按本辦法規定的 產品評價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 產品評價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中國 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 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 質檢總局發布的《中國 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質檢[2001]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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